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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2021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兄拆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羡帆枣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轿迟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铁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线的规划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的绿地,不计入绿线两侧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
(一)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
(二)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
(三)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监理;
(四)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且年养护经费5万元以上的绿化养护。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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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

  城市绿化是对社会环境资本的投入,其经济回报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十分丰厚的。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弊中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 *** 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陵肢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稽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储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尺卜世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 *** 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定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察携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理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简没族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拦弊植被。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市、铜山区、贾汪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冲亮规划、国土、建设、林业、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城市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新建高等院校、医院、疗(休)养院以及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旧城改造区前两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四)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审批弯判岩。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园林设计规范和标准、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予以核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予以核实。第十四条 鼓励对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场所,实施立体绿化、开放式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埋御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按照权属或者政府授权分别由园林绿化、城管、水利、交通等部门和相关机构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保护管理。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及时灭治;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实行市场化养护的,应当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中通过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建设公园城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非城市规划区的场镇、园区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划的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适生适绿、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的工作体系,保障绿地绿化用地,优化公园城市品质。

  城市公共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绿化活动,促进投入主体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投入方式多样化。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第六条 本市市树为香樟,市花为桂花。

  支持、鼓励推广种植市树、市花,合理配置经济实用、四季美化的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增加观赏性,体现生态景观要求和地方特色。

  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林木、花草。引进外来植物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论证,防止有害物种入侵。第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建设项目同蚂腔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侵占绿地、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九条 市、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绿地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增强全社会参与绿化活动、爱护绿化成果、维护绿化设施的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助绿、认建、认养、植树、建林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活动。捐资助绿、认建、认养、种植纪念树、建设纪念林的单位或者个人,可盯隐以享有绿地、林木、设施冠名权,实施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地制宜,做好内部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绿地绿化指标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编制公园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专项规划等绿化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园城市。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专项规划等绿化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第十一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闷则衫下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三百米见绿、五百米见园的要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绿地绿化执行下列指标:

  (一)生态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二)综合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三)社区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四)其他公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已建成公园的绿地绿化指标未达到前款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绿色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人防、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交通、公路、水利、河渠型码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公安、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实行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所需用地和资金,保证公共绿化养护管理经费落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绿化。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量质并举、功能完善、因地制宜、资源节约、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注重树种的选择与改良,加强市花、市树培育和种植,以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然和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鼓励和推进海绵型园林绿地建设,鼓励和推行立体绿化,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城市绿化成果的权利,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意识。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碧脊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县(市)城市特点,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地面积;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以保护原生态、方便公众为原则,科学设置各类绿地。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现状,划定城市绿线,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在相近地段重新规划绿地,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市绿线调整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卜慧哪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其中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街道及通过市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等。
(二)专用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庭院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地。
(四)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第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要贯彻为经济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领导,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质量。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居民要履行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和维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第七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李知袭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制定本地区年度绿化计划;
(三)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城市绿化工作;
(四)负责城市绿化先进单位资格审核工作;
(五)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绿化建设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以栽培植物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布局合理、建设适度。第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绿化建设。具有专用绿地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其中有专用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要报当地园林管理机构备案。
单位和个人要利用本单位或个人的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绿化建设。新建生活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改造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批准的零星插建单位建筑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必须按规划建立供居民游憩的公共绿地,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标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交纳易地建设城市绿地资金。其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建设规划时,应按前款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以及其它大中型建筑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猛孙设计。有关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其中绿化工程设计必须征得同级园林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绿化工程必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第二年度绿化季节结束前完成。竣工后,申请园林管理机构验收。第十五条 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和零星插建单位建筑绿化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绿化资金列入建设的总预算,并按照建筑面积提取。其提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哪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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