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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10号令)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派差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制定。本办法共二十四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凳芦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枣羡带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法定发布媒介有( )。

【答案】:A、D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埋大绝示仿弊信息应当在"中国弯姿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简称"发布媒介" )发布。

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都是很重要的部分,其中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要先于招标文件,但是招标文件却包括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只是在相应的招投标网站和报刊媒介上发布的公示信息,这种公告是对所有有意向来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提供的公开信息。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邀请文件,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困中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
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
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

法律依据:
《招标公告和公消迅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拿尺此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都需具体公示哪些内容?

从事招投标工作的都知道,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那么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到底需要公示哪些内容呢?

一、发改委规定 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0号)规定:(一)中标候选人应公示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培卜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二)中标候选人之后的中标结果则只需要公示中标人名称即可。旅运二、财政部规定 政府采购不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只需要公告评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4.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三、交通部规定交通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基本沿用发改委规定,但公示内容更多。(一)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 第 24 号),中标候选人应该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结合发改委10号令和交通部24号令,中标候选人应该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配镇穗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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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如何澄清,需要注意哪些澄清事项?

在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内容表达不明确或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时候,通常会用澄清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将不清晰的意思表达清晰,便于投标人编写标书。那么招标文件如何合法合理地使用澄清,以及澄清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在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澄清起因
1.应潜在投标人要求澄清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10号令)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第五条中公告内容规范,或者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其中对于内容缺失或表达不清晰的地方,应使用“澄清”方式进行说明,对于内容存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能进行“改正”而不是“澄清”。
当潜在投标人在获取资格预旅运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这两个文件下文简称为标书)之后,发现标书中存在要求、规则不明确的,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在标书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异议,请招标人予以澄清。
2.招标人主动澄清
招标人在标书发出之后,如果发现标书中存在要求、规则不明确的,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主动发起澄清。
(二)时间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标书发出之后、开标之前,招标人可以对标书进行澄清或修改,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例如,某笔记本电脑招标(资格后审)项目,如果修改笔记本电脑的CPU标准或者USB口数量要求,则在澄清时预培卜留15日时间给潜在投标人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如果仅仅对开标地点进行变更,而不涉及投标文件编制,则只需给潜在投标人预留足够时间到达变更的新地点即可,不受15日限制。
在开标之后发现标书存在问题的,如果澄清会影响评审或违反招标投标“公平性”原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终止当前招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三)形式及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澄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标书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评委进行评审的依据之一。
(四)澄清内容
澄清只能针对不影响潜在投标人报名获取标书的内容,而不能对影响潜在投标人报名的内容进行澄清,否则会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原则。
例如,某项目招标公告中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在标书发售截止之后,通过澄清方式向所有获取标书的潜在投标人说明:因项目规模未达到一级标准,资格条件中资质降低为“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根据规定,在标书售卖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这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力),此时,提前得知内幕且只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某潜在投标人A已在报名阶段完成报名手续,这样该投标人可以在排挤大量其他二级资质的潜在投标人之后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这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原则,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五)违规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澄清时限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
关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需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配镇穗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尽量准确、细化,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招标条款及评分规则,降低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次数,确保招标文件的一次完整性,也能由此减少评标过程中由于规则制定不细致,导致评委自行协商新评标规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的问题。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已经规定的大小写不一致、总价与单价不一致的修正规则外,还应尽量完善其他信息不一致时的修正规则,特别是价格等关键条款的修正原则,如报价缺漏项的问题。为避免投标人利用澄清的机会,二次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应答,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原则,对于这部分澄清应尽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指导下,将“补正型”澄清转化为“确认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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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标公告在哪个网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扩展资料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衫绝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橘塌哪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圆码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政府招标公告在哪里发布?

招标公告一般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可以查询到的;也可以到第三方招标信息查询平台查看,会整合全国各行业,各地区的政府招标采购信息,轻松找到想要的项目信息。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拓展资料: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 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派桥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埋裤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尘液猛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修正。2017年9月1日开始,除按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信息外,还应公开具体成交记录。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国内外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有所差异。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定概念是: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或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采购(即PPP项目采购);在广义上是指利用财政(拨款、自有或融资)资金进行采购,对采购主体以及对采购对象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是否达到限额标准均无要求,或是利用社会资本进行PPP项目采购;在狭义上是指对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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